未签劳动合同,未交三金,不退还押金
更新时间:2010-07-04 13:05:39
问题描述:
1. 要求退还押金 金额:1000元
2. 两天工资(7月1-2日) 金额:133元
08年,刚进这家店上班5天后我提出不来了,工资也不要了,她让我给她帮帮忙,并说过完年3-4月份的时候再招一个人进来,我想到那时我再走好了,当时我问她签劳动合同,她说她们这都不签劳动合同的。
到09年5月底还未招到人。我跟她打招呼说我做到8月底不做了,在8月份招了一个女孩进来,到了8月底,她说新招来的人不太会,让我再继续教她一个月。
9月底到了,他们又以新招来的人不熟练为由,说我不可以走,押金连同工资都不发给我,我不知道怎么办,就这样我继续在这家店做着,但有前提条件,最多不超过10年年底,他们答应了。事后他们把那个女孩辞退了。
10年春节过后,我说做到12月底,我没想到她的回答竟是一口否定,说:“不可能的。”到这时候我总算是明白了,我觉得他们就是看准了我没有证据,所以什么都是他们说了算。
本来应该是7月1日发工资的,但那天没发(可能忘记了),7月2日晚上发工资。我问她要押金或开张收据,她说押金不会退,收据也不会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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