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对我进行处罚?我与老板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了,贺州两地仲裁机构进行申请?
更新时间:2010-07-04 09:11:22
问题描述:
本人于为一私企打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起初三个月工资谈定为1500元/月,后为2000元/月。前三个月工资均是于次月1至3日按时结算,第四个月(10年3月)老板以资金困难为由仅发放了半个月工资,后因质量事故(绵阳市),工程停工一个月,管理人员并未放假,后工程于5月3日正式复工。在此次事故中,我有相应非主要责任。当时公司并未制定相应的质量事故处罚制度,且老板在事故处理完后亦未明确我应承担的责任及是否对我进行处罚?怎样处罚?而是直接把我调到广西贺州境内的“贵广高铁A8标段”施工现场工作。10年7月1日,我正式辞职,请老板结算工资。
但老板以我在绵阳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中负有责任为由不发一分工资给我。
我的看法是:我与老板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了,应该获得相应报酬。老板以“你接下来为我所做的工作的工资都将用来为你过去的过错对我进行补偿”这样的理由让我继续替他进行工作,我认为是不合理的。不知道合不合法?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薪酬追偿?有的话可先从那里开始?要申请仲裁的话是否需要分别在绵阳、贺州两地仲裁机构进行申请?
企望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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