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0-07-01 13:29:02
问题描述:
我是受害者,一审判:肇事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共计五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交强险合同的赔偿范围)重新核定数额,判:保险公司赔偿三万元。因为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所以肇事者实际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
1、 我与肇事者是损害赔偿关系,肇事者没有上诉,说明他服判。
2、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核定应该承担的额度,差额按一审判决由肇事者承担。
3、 如车辆所有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应该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我没有法律关系。
4、 保险合同不能对抗受害人。
请问:哪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用保险合同约定核定我的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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