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她有权拒绝我的赡养吗?
更新时间:2011-08-04 22:56:20
问题描述:
您好!
我父亲再在继母的要求下立了这样一份遗嘱:
立遗嘱人:白* 林**
于1991年9月18日再婚,-----为了处理好后事,经共同商议,决定有关事项如下:
一、我俩在世时(或一人已故,一人尚在),一切财产,(包括房院,存款)归二位老人所有。
二、我俩俱已去世,一切财产均由女儿白**及其子女继承,其他人不得染指。
三、我俩在世时,白**夫妇有赡养二老的义务,不要叫二老生气,十二老度过愉快的晚年,以报答养育之恩。
四、如二老(或只剩其一)生活不能自理时,白**夫妇应雇佣保姆伺候好老人,直至养老送终,丧葬一切从简。
五、上述决定经我俩按手印(因林**不会写字)及两个侄儿签字后生效。
六、本遗嘱打印一式三份,我俩及女儿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立遗嘱人:白* 林**
证人:白** 白**
2004 年五月二十日
请问在我没有虐待她的前提下,她有权以拒绝我的赡养为手段,剥夺我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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