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02005年3月以承包建筑工程陆续借我328000元,2008年7月才审计完毕,借款人编造谎言以及隐瞒真相的方法,秘密将建筑结算款用于还债、看病、相亲、盖房,是否构成诈骗?
更新时间:2010-06-27 14:40:28
问题描述:
2005年3月,被控告人从控告人处借钱用于承包建筑工程(签订借款协议指定用于建筑工程并由第三人监督资金使用),以后因为施工期间资金紧张又陆续借款83000元。
该工程完工后被控告人一直以**建筑公司没有付款为由拒绝支付欠款。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称,业主支付此项目工程款后,被法院另案冻结,催要工程款没有希望。
但是6月初从建筑公司获悉,2009年10月份以后,被控告人已经多次到建筑公司领取建筑工程付款共计218400元。被控告人在控告人清明节期间催要欠款后,仍然于当月到建筑公司领取20000元,并于控告人5月底到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后再次去领款被拒绝。
被控告人曾经因生意失败造成信用社贷款100000元无法偿还,2009年曾经车祸受伤住院,儿子相亲,2010年春天盖房子,这些事项花费与从建筑公司领取的工程款基本相符。被控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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