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是否涉嫌侵害公民人格权?
更新时间:2010-06-24 00:09:55
问题描述:
上班迟到,单位就将迟到人的姓名列出放到网上公示以示惩戒。单位这种做法给职工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乃至心理创伤。我认为职工上班迟到、早退或其他轻度违反劳动纪律,应按照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直接告戒他并扣发相应的工资、奖金即可,故意屡教不改犯的,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该用公示的方示惩戒。
单位的这种做法涉嫌侵害公民人格权吗?当事人是否可起诉单位,要求单位公开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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