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于一周内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预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对预定的房屋另做处理,这合理?
更新时间:2010-06-21 12:33:04
问题描述:
我在奎屯定一套面积166.4平方米的房屋,交50000.00元人民币定金,房产公司开一张收据,并且签订一份购房预定协议。
我是一次付款,因为一次性付款可以优惠6%,在协议内有一条:本人于2010年6月26日交纳定金并同意于定金交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首期款) 元,之后于一周内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预售)合同。
3若本人原因逾期未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首期款)的,该预定单自行失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对预定的房屋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回。
5、本人对此结果在填写本购房订单时已表明无异议。
2010年6月26日让我付清余款,这合理?但是我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