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A公司被无故辞退,A公司注销后,新成立B公司的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0-06-21 23:08:26
问题描述:
因原A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故将本人口头辞退,与之协商解决,无果。
本人在A公司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被告知A公司已经注销,不予受理。A公司股东重新在异地区成立新公司B公司,本人在B所在地对B提起劳动仲裁,受理并裁裁决,裁定B公司B公司支付本人双倍工资。
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取消劳动仲裁裁决。本人也同时起诉,请求B公司应承担本人全部损失。
经法院裁定:A和B各具法人资格,B非A变更,本人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诉讼请求被驳回。
A和B相同处:名号、股东(母子二人)、客户、使用设备、生产产品相同;经营范围相似 。不同处:地址、法人(A公司儿子为法人,B公司母亲为法人)、注册资本(A为有限公司、B为实业有限公司)。
本人现有证据:劳动仲裁裁决书、与A公司法人录音资料、与B公司客户录音资料(关于B公司由A公司变更而来、B公司承接A公司所有债权债务)、A公司的介绍信、公司变更通知书(发往客户,盖有A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客户的供应商变更表(盖有A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
本人可否继续上诉来维护正当权益,胜算几率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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