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期满后
更新时间:2010-06-20 22:07:58
问题描述:
1。刑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行办案单位如果还不解除强制措施《就是取保候审》,这样是不是就证明被告人无犯罪事实?
2。取保时没有交保证金,是保证人在取保候审证明上签名的,期满后行办案单位如果还不解除强制措施《就是取保候审》。保证人在有没有其它责任?
3。拘留了1个月,变更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回来时,只有取保候审证明,没有释放证明。这样合法吗?
4。取保候审期满后,行办案单位不解除取保候审,拖延赖账,被告人应该咋办?
5。刑拘未捕,国家赔偿是由公安赔偿,他抓错人,在向他申请赔偿他能接收被告人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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