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请问我单位该怎么办?需要如何回复法院的传票和行政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0-06-20 14:25:41
问题描述:
我单位按照建设单位XX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的要求,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XX港路埋设供水管线施工,项目批准单位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施工过程中河口区黄河河务局到现场指出该施工区为他们的管辖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我单位向其讲明我单位非建设单位,请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联系。一段时间后,河口黄河河务局依据“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黄河河道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向我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罚款一万九千元,限期拆除施工管线),并申请河口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请问我单位该怎么办?需要如何回复法院的传票和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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