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拿回房子吗?2.若不能,方*己资不抵债,我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其合作方城投公司双倍赔偿吗?3.付的房产证有证据
更新时间:2010-06-18 01:35:53
问题描述:
第三人:罗. 被告人:付. 被告人:方*公司
2003年10月,罗购买市**公司与方*共同开发的A11店铺,合同出卖人盖章是**公司;2004年1月罗缴纳了契税,办理了按揭抵押登记,领了他项权证.至2008年2月,罗付清了按揭贷款,方*也向罗交付了房屋,罗于2007年起向他人发租。
在第三人不知情下,2004年6月,方*将第三人所购A11店铺改编为12号,并将房产证(12号)办至方*名下。2007年12月,方*法人代表岳xx以方*的名义与付签订《借款协议书》,将该店铺(12号)抵押给付。2008年2月29日,还在借款期限内,两被告明知该店铺己被他人所购买且正在出租,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岳xx未将产权过户给付x的情况下,付于2008年6月向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区法院将该房产缺席判给了付,市房管局依据该判决将房产证办给了付,付在2009年10月强行将承租人赶出,自行出租。区法院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被市中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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