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男方的彩礼和女方陪嫁
更新时间:2010-06-14 13:15:48
问题描述:
我和女方2010年3月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3月12日举行婚庆典礼,当晚女方说累了拒绝过夫妻生活。3月13日我多次催促女方早点休息过夫妻生活,女方一直看电视,我在床上一直等到睡着,女方也没有上床。3月14日女方不但不配合过夫妻生活,还与我大吵大闹。3月15日早晨就由她父母带回娘家。我们根本就没有形成夫妻之实,她一直不肯回来,还说要起诉我离婚。请问: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结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我现在这种情况是,女方是不是应该全部返还男方给付的6万元彩礼,女方结婚登记前索要的0.6克拉钻戒一枚(男方为了结婚买的新房贷款35万,还负责装修,给女方彩礼,已经借了很多钱了,女方在结婚登记前索要的钻戒男方又借了2万元钱给买的。女方在农历过年前买的汽车,说好给男方上下班使用,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在3月11日按陪嫁送到男方新房的楼下。我想问:女方的陪嫁汽车算不算赠与我的或者是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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