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内容
更新时间:2010-06-19 16:57:28
问题描述:
09年11月30号,我老公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我老公头部额页挫裂伤,左腿股骨颈骨折,左腿髌骨错位,右腿胫骨平台骨折,一门牙根折、一多生牙脱落,面部多处擦伤流血,后经医院抢救并进行手术治疗,于今年2月8号出院。3月分,我在本县司法鉴定所申请了司法鉴定其结果为:左腿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功能丧失达九级伤残,鉴于受伤人受伤时为38岁,今后还需三次置换术,费用为4万乘以3次=12万元,由于伤者大便不能自理,所以形成部分护理依赖。于今年6月1号开庭,对方保司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于6月8日在本地区另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是内容只是涉及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的鉴定,并未对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当时我问了随同一起前往的对方代理人,我要进行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怎么办?该代理人对我说,要自己交费。经网上查询得知,我老公的伤残等级明显低于标准,于是我向对方保司提出对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递交了书面申请,保司约定本月18号进行鉴定。在今天上午保司来电话说:这样的鉴定将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请问:这样的申请可以被法院支持吗?该怎么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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