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诉讼期限以及担保人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0-06-08 09:57:43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
1, 2004年9月与所在大学签订公派留学项目协议,规定大学承担公派留学获取硕士学位的一系列费用,并规定留学回国后回校服务10年以上,否则需退还大学支付的一系列费用。院系一位教授作为担保人,协议里说明担保人负有违约赔偿连带责任。
2,2005年10月回校到人事处办理了入职手续,工作至2007年4月;
3,2007年5月未经学校许可离校赴外地发展,08年1月学校停止支付任何工资,津贴,养老等,但未做出终止劳动关系,除名等决定;
4,2010年6月初,大学非正式通知要追求民事赔偿责任。
是计划好要赔偿的,但希望分析几个问题以后以便更好的应对。
问题:
1,2008年1月,学校停止支付任何工资等,是否代表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2,至今,学校是否已经过了有效的诉讼期限?
3,学校是否真的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对担保人的连带追偿权利?
4,事实上公派留学的费用其中有一大部分是由一名富商的教育基金会支付,请问学校是否有追偿权?
5,协议内未规定仲裁地点,是否可以定在不是合同签订地点的城市,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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