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我朋友对吗?
更新时间:2010-06-07 00:00:14
问题描述:
我朋友是监理分站长,施工单位每月以加班费的名义累计给了我朋友12。1万元,现在已全部退还到检察院。现在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我朋友。而我朋友有大量监理指令(书面)证明他从未因为收了施工单位的加班费而为施工单位谋取了利益(放宽质量标准),也未让国家遭受损失,而是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针对受贿罪的释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目前所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我朋友因收了加班费后为施工单位谋取了利益。民法通则说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受益;2、致他方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我认为我朋友顶多算不当得利,应该不构成受贿罪。请问专家们,如果检察院要以受贿罪起诉我朋友,他们是不是必须找到我朋友为施工单位谋利的证据才行?另外,检察院认定我朋友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单位也认为我朋友业务水平高,平时工作认真,是总监的候选人,因此也出了书面材料请求法院从宽处理,加之我朋友的监理公司属民营企业,请问我朋友这种情况,如果检察院和法院一定要判我朋友受贿罪成立,我朋友最多能判几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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