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医方是否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0-06-03 08:59:13
问题描述:
某市人民医院用了5天时间,把一个活蹦乱跳的22个月的小女孩医死了!
5月11日患儿发热送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上感;5月12日患儿继续发热就诊,诊断为上感;5月13日患儿持续发热并出现口腔疱疹、臀部皮疹,神差,仍诊断为上感,并不做辅助检查;5月14日另一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后住院,住院后仅检查血常规一项,别的都没做,而且血常规检查中的白细胞计数已出现明显升高。护理级别仅为二级。用青霉素类药物治疗,并无故拖延3个小时。此后患儿出现一系列的重症病例表现演变过程,然医方态度消极以“现无脑炎、肺炎诊断依据,继续观察”结束,并未做进一步的辅助检查,使患儿失去了重症早期治疗的机会,硬生生地把患儿一步步拖向死亡的边缘!也未向患儿家属告之病情的严重性,任由患者离院回家(22:40)。更为严重的是5月15日3点,患儿出现呼吸急促,医院竟然找不到能实施有效抢救的医生,致使患儿在6:05分停止心跳!
请问医方是否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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