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合伙的资金
更新时间:2010-05-28 22:02:33
问题描述:
被告与原告在某街22号合伙开店,关于店的所有费用与利润按比例分配,被告占70%,原告占30%。从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10年4月23日店开业,原告陆续共投资84万5千多元人民币。(包括借给被告的32.2万),按原来的约定,店开业后两人签订合作协议,但4月23日开业后,被告便找种种理由不与原告签订协议,并且提出不能合作了,还打骂和诽谤过原告。原告要求返还投资,被告不予返还全部投资。原告认为被告有欺骗行为,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投资及支付银行利息。
具体返还投资如下:
1、 原告借给被告用于还被告房贷的32.2万元人民币。
2、 投资店的房租 75万*30%=22.5万
3、 从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10年2月21日止开服装店结束,原告的投资为38万*30%=11.4万
4、 从2010年2月23日起到2010年4月23日美发店开业原告的投资为:18.4万(按被告说的美发店装修需要60万元投的)
四项共投资84.5万。
问题:1、服装店的投资能全部要回吗?
2、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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