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负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0-05-27 18:13:31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以2010年5月与汽车公司申请二零政策贷款购买汽车,并签定了购车合同。按商家要求将所有证明都提交完毕,并在24日收到某银行(商家指定的银行)短信通过,告知贷款已经通过并让我们去银行办理面签公证。到银行后因缺少爱人户口本原件,解释她因不是户主,是外地人,户口本不在本地,能不能验证连网的身份证而向银行商讨,银行态度恶劣说这是他们的规定而产生不愉快。(本人生气说了银行工作人员几句)此后按银行要求办理了全部手续,拿到银行汽车贷款合同,并要求我们去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收到一张在一个月内需要验证户口本原件否则银行可以不放贷的通知,我们交了抵押费用400元也收了发票。而在第二天去办理公证时,公证的人说银行说这个贷款不做了,而我们都未收到银行任何通知。
请问银行这样做是不是单方面违约呢?而我们交了车辆首付款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工计10万多怎么办?如果我们在一个月内提交户口本原件去银行查验,银行还有理由拒绝办理车贷吗?这算不算玩耍我们弱势的消费者呢?如果不通过汽车公司就不能通知我们去付首付款,而会付了钱办了手续去不贷了?银行这种服务大家敢上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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