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法医鉴定手续应由派出所还是受害人办理?
更新时间:2010-05-26 21:50:35
问题描述:
【情况简述】
深圳市宝安区属下的派出所管辖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受害人想做伤情法医鉴定,以确定是轻松还是重伤,派出所给了受害人一张法医鉴定委托书,要受害人自己去医院的法医室做鉴定,法医要求提供“抢救记录”,否则不能出具鉴定报告(事实是:因资料不齐,受害人家属交了300元鉴定费,法医出具了临时鉴定是“轻伤”的初步意见,没有鉴定报告,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做正式鉴定)。
受害人向住院的医院申请复印“抢救记录”,但主治医师说抢救记录属于医生本人主观性的判断,医院有规定,不能复印给受害人及家属。
受害人家属要求派出所去医院调处“抢救记录”,但办案民警说受害人和家属有权利复印医院的“抢救记录”。
受害人无所适从。
【请问】:1、派出所是否有法律义务和权利向医院调处“抢救记录”并办理伤情鉴定手续?
2、受害者本人和家属是否有法定权利复印医院的“抢救记录”?
3、受害人及家属应该怎么办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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