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2-04-26 18:23:20
问题描述:
难道全国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吗?
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方是行人,对方机动车,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现对方拒绝接听电话,拒绝支付医院复查及误工费等。
所以打算起诉肇事方。
下午朋友去了广东中山(事故发生地)法院,有个律师告诉律师费是得由我们承担的,而且该律师不愿意接这个案子,金额太小。但是我上午在这问的好多律师不都说可以主张由肇事方承担的吗?
1,请问,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2,在受伤期间宾馆提供的定额发票(无日期)可否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支付?
3,如果要聘请律师的话,是不是得在中山请?
4,要是自己进行诉讼的话,很麻烦吗?
(我现有的证据:前面检查的病历、检查报告等的复印件,正本被对方拿走了。复检的正本病历及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还有,难道被车撞了肇事方只需要支付这些医疗费,误工费吗?那撞了人岂不白撞?一点赔偿都没有的啊?受害者无论在心理还是生理上都因事故而带来了伤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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