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工资指是的基本工资吗?
更新时间:2005-01-22 05:34:01
问题描述:
1、(广西南宁)我们公司的基本工资是当月发放,但是奖金却是第二个月底,甚至第三个月初才能领到。如果劳动法中的工资指的是所有劳动报酬,那公司发放工资并未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执行,是否合法。
2、公司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是460元,可我单位的基本工资才有400元,还要从里面扣除养老和失业保险。请问公司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3、公司规定一个月内连休三天以上,当月奖金不得,只发基本工资。此休假包括: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丧假等。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
4、合同到期后,我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公司要求我提交不续签合同的书面理由,否则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请问提交不续签合同的书面理由是否法律要求,如果提交对我是否有什么害处,是否可拒绝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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