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遗嘱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0-05-20 18:16:53
问题描述:
祖父祖母,祖父无行为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祖母立一遗嘱,以自己部分财产及继承祖父部分遗产作为条件,要求家父赡养祖父,并明确无论祖父还是祖母先亡,家父必须等到祖父过世(即/才)能继承财产.并经公证,遗嘱上规定遗嘱由家父保管并执行.其后数年,家父赡养祖父祖母,并得到老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肯定.但是祖父去世后,祖母在丧事办完后即到公证处撤销了该遗嘱(我们一直不知道,家父手头的遗嘱也未收回),后来祖母将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变卖,财产交其他子女继承.我需要解答的问题是:
第一,如何认定该遗嘱的性质?是附带义务的遗嘱还是赡养协议?虽然国内普遍认为继承人和被赡养人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不适合遗赠赡养。但是祖父祖母共育有4名子女,要求家父独力赡养无行为能力的祖父,显然超过了家父应尽的法定赡养责任,而在义务履行完成后又撤销了遗嘱,显然有失公允。
第二,如果是附带义务的遗嘱,在继承人履行义务完毕后立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遗嘱?公证处撤销遗嘱公证书上明确认为是祖母的真实意思,但是上面没有明确祖父已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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