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被告公司未经通知债权人注销了公司,被告的主体该变更为谁
更新时间:2010-05-20 15:20:58
问题描述:
简单一点说吧:是一起联营合同纠纷,我是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是债务人。此案经过一审,上诉至高院。在此期间(2008年1-4月),被告公司在当地一家地区一级的报纸(当时还没有规定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发公告的解释)上发公司注销公告(实际上是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却不通知我这家正在与之打官司的原告。在高院二审期间被告(上诉人)主张公司已经注销,高院以主体错误“应该以该公司清算组为被告”发回原审中级法院重审。其实在中院一审开庭以后作出判决后不久公司以所谓的股东已经清算完毕为由,向工商机关提供了未经清算的“假清算报告”“依法”注销了公司,清算组也解散了。致使官司未结,主体却打“没了”的后果。像这种有意背着债权人搞所谓的“假清算”注销公司。可否变更其所谓“清算组”成员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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