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房纠纷
更新时间:2010-05-20 17:00:40
问题描述:
2009年,我和女朋友在昆明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我工作地不在昆明,为了方便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书》时都是以她作为“商品房购买人”,而我作为“共同受买人”,同时,交完首付后,由我筹钱装修,她负责供房贷,现在房屋已经装修完毕,我们却因性格不合而分手,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另外,由于我工作地不在昆明,我们的首付及绝大部分装修费用都是她经手的,但我筹钱给她的时候绝大部分都是以现金交给她的,当时由于关系很密切,根本就每月留下任何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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