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到底需不需要按《借款协议书》承担股东相应股权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0-05-18 08:40:47
问题描述:
一个民营企业聘任我为公司总经理,并给了我20%的原始股,这在公司章程和工商有登记,并注明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因为老板原来是从事酒店及西餐厅的,根本没有把精力投入到我们这家与餐饮完全不一样的光电(LED)行业上。也没有参与内部的具体管理,但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是必须经过他的结论。因为他本身不懂这个行业,又没有参与公司的内部具体管理,所以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我与他是完全持相反的观点,所以现在根本没办法按自己的思路发展公司。现在我想离开公司,不想再浪费时间。但是有个问题就是:第一,我本身有持20%的股权,第二,在公司的一年发展期间有借款330万,用于生产等基本费用的资金周转。《借款协议书》中已强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1年2月1日须还款。此借款如到期不还,将按万分之五每日收取滞纳金,如已方无法归还,担保方(即各股东)按在公司所占股份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的赔款责任。所以这才是我最担心的,是否离开公司一定要承担此责任?现在提出离开公司,老板也不答应,请问我该用什么方式能尽速地离开公司?对了,我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公司也是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老板应该占绝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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