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丈夫死后其与前妻生有的子女是否能马上要求将此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处理?
更新时间:2010-05-08 18:15:48
问题描述:
以下问题是为我的姐姐咨询,因此用我姐的人称阐述:
我,良辰,女,1947生,现年63岁。退休前为上海教育学院外语教师。老施,男,1926年生,退休前为上海老年大学教务长。
我们于1995年结婚。我是初婚(48岁),老施(69岁)与其前妻有两子一女,当时均已成家立业。我和老施婚后并无子女。
我婚前在延吉新村有一套一室一厅的非产权住房,老施婚前在浦东三林也有一套一室一厅的非产权住房,婚后一起出售两套房子的使用权,并在闵行购置一套二室一厅的产权房。后因考虑到医疗条件,置换到现在柳州路二室一厅的产权房,第六人民医院对面。房产证户主现在仍然是我们两人的名字。
老施于2008年因患白血病过世(82岁)。因一直身体尚好,走时突然,未留下任何书面的遗嘱。老施生前我一向与其子女关系尚好,并在老施过世后言语中承诺我一定会考虑在我过世后,将这套房产中老施的一份留给施家后代。
但是现在老施的子女已经开始要求我支付相当房产一半价值的现金,这是否合理?
夫妻共有的房产,丈夫死后其与前妻生有的子女是否能马上要求将此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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