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违法情景?
更新时间:2010-05-05 17:11:40
问题描述:
有一《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期为2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提为2000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
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问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陈某觉得该《劳动合同书》内容有些违法的问题,但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违法情景。
提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违法情景? 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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