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庭草拟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是否具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0-05-04 14:33:16
问题描述:
原告于2009年末在县法院民事一庭,起诉与我离婚。此案由民一庭张法官在双方财产与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找我多次调节。并于2010年2月8日在本县法院民一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情况下当庭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有张法官执笔后经双方当事人阅后各自签字并按手印,同时在法院制作的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上签字按手印。
事隔多日本协议并未执行,本人多次找张法官索要法院出具调解协议正式文本未果,当庭法官称事后原告反悔要求撤诉当日协议与法律文书均无效。在本人多次强烈要求下出具一份当日所签协议书复印件,本复印件经本人再详细阅读后发现双方所签署协议书,最后一条:\\\"本协议经双发当事人签字按指印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条被当事法官用笔划去。至今未出具法院打印盖章调解协议书文本。
请问当日所签署调节协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具法律效力?此协议是否生效?遇此等问题本人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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