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打工仔的应有权益
更新时间:2010-05-04 16:02:09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从事销售行业的,从2001年到2010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但用人单位没有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十年期内用人单位没有帮我买社保,没有按国家法规法定的节假日安排休息,也没有按法规法定的标准倍数补偿工资报酬,也没有实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至少每周休息一天,亦沒有按法规规定计算加班费,而且用人单位自我从2001年入职起到2007年4月1号才订立笫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想请问:如果我自动辞职,用人单位需不需要对我作出经济补偿?如果要到劳动争议仲裁,我需要出示那些证明?
还有:工作证件上是否一定要有入职日期?而我在2004年5月份用公司名义,私人出钱买了社保,但大部分同事都沒有买,(因为要自己全部出钱,都不愿意买),那么,用人单位没有帮我们买社保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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