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更新时间:2010-04-24 15:43:5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中有写着如果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又有写着“(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我的问题是:单位每月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并没有按我们上一年度的月工资标准来缴纳,我们缴交的社保基数比我们的平均工资低,每个月都少缴纳了,请问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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