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0-04-20 22:44:48
问题描述:
我2008年1月份入职一家美资企业,以试用合格,签过2次一年合同(到2009。12.31日第二次签的合同到期),在2009年11月底外籍高层进我办公室与其他人办事,由于脖子疼我正在活动颈椎,被其发现,却说我睡觉,背地里与我外籍主管,销售总监等人说这事,我随后与他们一一口头解释,并发邮件给那个高层说明此事,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却不想在2009年12月9日,公司以这个莫须有的借口给我发了一个书面警告,并违反法律又增加了我将近2个月的试用期(我的主管发了中英文版的邮件通知),这给我的身心和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由于没有合适的其他公司,我忍气吞声,勤奋工作,在今年2.1日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也涨了一点工资,但工作中仍然感觉不舒服,于是今年4月份我以“在没有充分调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增加我近2个月的试用期”为名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应是2个半月的工资)。请问各位律师,我是否可以要到这些赔偿呢?谢谢!
补充:问题是:公司以当时增加的试用期并没有书面文件,只是邮件通知,且后来也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和涨了工资,而且又是我提出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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