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毁约后需要如何鉴定赔偿金额?
更新时间:2010-04-18 10:21:31
问题描述:
本人2007年的时候购买公司福利房一套,三证齐全,但房产证上有政府盖章约定5年后可上市交易。09年初的时候因为工作调动想去别的城市置业,就协议转让掉房屋。(房屋的情况是这样,对方付清首付,但房子还是我的名字,另外还有20W的银行贷款用的也是我的名字,现在是他们在还)现在我想买房子,但是我名下已经存在一套房产,无法享受首套房的利率优惠。因此我想毁约,让法院判定协议无效,并赔偿对方损失。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法院判定协议无效么?
补充:协议时在房屋中介签订的,下面是关于协议的部分条款 4,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拒绝过户,或者在过户时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者故意拖延过户时间,如果甲方拒绝过户,或者故意拖延过户时间超过三个月,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十万元整的经济损失,并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购房款(并按全部房款1.5分利息计算赔偿给乙方,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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