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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04-17 15:30:24
问题描述:
张三怀疑李四偷了他家的摩托,一个星期后张三在街上碰见李四,于是张三将李四摔在地上,并对周围的看客说李四偷了他家摩托,周围的看客便同张三一起殴打李四,周围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看见张三持木棍殴打躺在地上的李四,打在了李四的腿部。
后经法医鉴定,李四身上多处受伤,手上有两处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请问: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注:有人说,该人不够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定罪量刑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四受轻伤的部位是手,只有证据证明张三打了李四的脚,没有证据证明张三打了李四的手,则疑罪从无。周围的看客行为不排除他们是自发的行为,所以与张三无关。至于张三没有制止看客的行为,那只是个人喜好,法律没有规定硬要他怎么做。
综上,张三不够成故意伤害罪。
请问这样说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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