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债务承担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0-04-15 20:19:32
问题描述:
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乙公司向银行贷款80万元,后银行将该款项剥离给了资产公司。2000年5月,银行和资产公司向丁公司联合发出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丁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债务人栏盖章(丁公司属于戊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然后,2006年10月,资产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此后,丙公司将乙公司和丁公司诉讼法院,请求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请问丁公司有义务承担该责任吗?注:丁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再就是银行和资产公司联合发出的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没有对债务人乙发出,而是发给了毫无关联的丁公司。麻烦律师给解答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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