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准备那些证据呢
更新时间:2010-04-14 17:09:10
问题描述:
原告为规范贷款,查清甲在金融单位工作期间借乙、丙等人身份证贷款给其自己用,要求甲归还贷款,否则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甲自己又没有现金归还,原告于是便出主意让甲在原单位贷款用来归还原先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贷款,原告得知甲已已开办阳光幼儿园,于是便虚构以办幼儿园的借款用途的名义向原单位贷款15万元归还原先的贷款。而贷款15万元没有抵押必须要有人进行担保,甲于是便找到我,并告知贷款用途为办幼儿园,我出于朋友的面子便答应担保。在原告的营业场所签订保证合同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将甲真实的借款用途即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事实告知保证人我,而告知保证人的用途是兴办幼儿园。
现在法院判决我们败诉,说我们的证据不足于证明那15万是新贷还旧贷,我们决定上诉,该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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