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0-04-12 10:41:51
问题描述:
我在一个地方工作三年(07年4月至10年3月)第一年在代理公司(07年4月至08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后工作调动转为管理公司(08年10月至10年3月),这两家公司同负责同一个项目,代理公司老总为管理公司总经理;转入管理公司后签订的格式文本的《劳动合同》办理五险(失业,工伤,生育,养老,医疗),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时间为08年10月1日至09年9月30日,第二年时间为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于01年3月6日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领导口头同意)我于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的3月11日动手术,手术时有与公司请假在家休养30天(口头请假公司同意),在4月10日回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现工作还未交接完毕)公司于01年3月已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上面不是我本人签字)办理了退保从4月份起已没有再缴纳我的保险金,我想咨询的是: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对我进行经济补偿,能得到的补偿金额是多少?2、我是否可以取回自己的档案;3、公司是否会要求我交违约金?4、我现在正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负责与我交接的人员一直不肯签字,或是公司领导不签字,我是否也算离职,能否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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