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债务会用夫妻婚前联名买的房产执行吗?
更新时间:2010-04-10 22:32:36
问题描述:
男方婚前欠下债务,现在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男方现在名下没有财产,夫妻在婚前联名买了一套住房,产正上面有女方母亲、女方和男方三个人名字。房屋买入时价值100万,当时30%首付由女方母亲支付,领取结婚证前贷款也由女方一个人偿还,购房时考虑到男方单位缴纳补充公积金,这样可以多贷公积金,利息少一些,因此房屋主贷人写的是男方,实际他没有还款,这套房子在双方结婚第十个月的时候出售了(当时男方涉及的案件一审判决已经下来还未生效,正提起二审上述期间),出售时价款为150万,房款现在都在女方母亲的名下,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知道我们曾有这套房子,执行时会否追加女方及女方母亲为被执行人,但房子男方实际分文未出且债务是他个人的婚前债务,女方有义务用出售房子的款项还债吗?还有如果双方现在准备离婚,这套房子出售后的钱款需要分多少给男方,增值部分也要给他吗。另外,女方现在银行卡或股票帐户内的资产会被法院用来执行丈夫所欠的婚前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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