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更新时间:2010-04-05 11:08:49
问题描述:
继承法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我父母与外婆生活在一起,并承担了瞻养义务,签有瞻养协议,我父母负有瞻养义务,外婆百年后房产给我父母。
2、在2001年我外婆卧病在床,其无文化不会写字,我们请了街道办律师事务所2人、居委会2人(均为无利益关系人)为外婆做了代书遗嘱。
见证人4人全部签字,外婆按了手印并盖私章。
3、2002年外婆92岁高龄在上海去世。
4、我们将遗嘱递交给上海某公证处,其公证员告知遗嘱无效。原因是外婆未签字。
请问对一个无文化、不会写字的人,要求其遗嘱签字有效是否合理?我们该如何办理?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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