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房子责任在谁?
更新时间:2010-04-02 08:03:47
问题描述:
L公司职工集资房2007年3月竣工。2009年3月与职工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合同载明交房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但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房,合同中列式销售房屋许可证处为空白。L公司统一联系工行房贷,交完首期后,职工跟工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L公司移交房子钥匙。4月工行答复不能放贷,原因为该经济适用房小区手续不齐全,销售方未能提供房贷所需全部证件,银行不能放贷。L公司收回房子钥匙。之后购房职工多次向L公司询问房贷手续是否已经齐备,答复均是在办理中,至今未果。至2009年10月,在L公司一直不能给与确切答复何时可办理房贷,亦不能答复何时可交房后,许多购房职工更换房门,装修后入住。此情况L公司知情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结果:销售方催缴剩余房款,且限现金缴付,逾期(2009年4月10日)不交者,欲以“非法侵占公司房产”起诉购房职工。
请问律师,L公司对职工的起诉成立否?如应诉,将会是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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