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0-03-31 16:31:44
问题描述:
本人于1981年高中毕业,当年9月至1991年8月在本村红岩小学任民办教师,1986年在红岩村小学加入中国共 *** ,党组织关系,党组织活动和党费一直由村党支部管理和收缴. 本人于1988年与黄土二中教师结婚,因当时农村户口的女方与城镇户口的男方结婚,户籍只能留在原籍.自己也生活,工作在原籍.结婚第二年,当时组上因人多地少,村组强行调出本人的承包地,只留下一部分作为本人的口粮田,至使本人一直依靠口粮田和黄土,花街打工维持生计. 本人土长在红岩六组,从小至任村红岩小学民办教师期间一直住在红岩村,88年结婚后和带养儿子也一直住在红岩村(有资料,证人),甚至是后来民办教师精简后,在生活十分困难 靠给人缝补衣服过日子的92年 93年里,自已和家人还是住在红岩村(有人证,资料可查)。至95年后外出打工,都一直生活,工作在红岩村.求证本人响应政府号召外出打工, 红岩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本人未在当地长期居住(其依据是因组成了家庭),取消本人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他们管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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