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把赔偿金给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出纳
更新时间:2005-01-10 17:34:01
问题描述:
某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场地提供方某居委会签有承包合同.大意有以下几点
1.某居委会提供场地,陈某提供技术和建设厂房及工厂设备的资金.
2.陈某每年向某居委会交场地租金,该厂经营所得归陈某所有.
3.承包期限从93年到2017年,到期厂房及工厂设备无偿归某居委会所有.
4.拖欠场地租金1年,某居委会有权解除合同并.并以工厂厂房及设备中的部分等价抵做租金.
1997年,陈某已拖欠某居委会几年的租金共20多万元,陈某在此时将该厂的一切事宜交由该厂的出纳全权代理.并在协议中声明该厂的财产归出纳,债务由陈某承担.陈某至今从来没有管理过工厂,也未清偿债务.
不久该厂倒闭,法人资格也取消了,更不存在法人代表了.但是陈某一个人名义与某居委会签的合同还有效果,而且居委会看在厂房等财产价值高于债务.没有解除合同.出纳便在居委会不反对的情况下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所得收入用以偿还债务.但至今仍然未偿清.
2004年底,国家征收该场地,按规定厂房有赔偿金.陈某突然回来想以与居委会的合同来领取这笔钱.出纳想用其与陈某的协议去取得这笔钱.可陈某却说由于协议未让居委会知道,所以居委会只能将这笔钱发放给陈某而不是出纳,这笔钱仍然归自己所有.
请问.居委会是否只能把这笔钱给陈某??
如果陈某以合同.出纳以协议书.两人同时到居委会处.居委会应该给谁赔偿金?
现在陈某的联系方式都不让出纳知道.如果发生了陈某自己抢先一步以合同领取赔偿金的情况,出纳该怎么办???发生这种情况是很难起诉陈某的以为陈某的联系方式很少人知道,他一离开就根本不知道人上了哪里.即使找到了起诉他,他也有办法逃脱,因为陈某有很多办法逃脱债务.最好就是能有阻止陈某先一步取钱走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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