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
更新时间:2010-03-28 22:53:48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成都市的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12月份与金堂的一家私企签订了就业协议,并注明今年3月1日到公司报到,如违约则付违约金2000元。如今,我已在公司实习一个月,因个人原因想要辞职,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后公司叫我付2000元违约金。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在网上查过都说试用期员工可自由解除劳动关系,旧劳动法上对这点有明文规定,可是新劳动法上说法却有点不一样,请问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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