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更新时间:2010-03-29 21:05:51
问题描述:
2008年2月,张大张二张三兄弟三人筹划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三人系亲兄弟,在家共同商议:公司注册资本为8万元,张大原来有一家自己独资的建材企业,掌握了一批固定的客源,以其客户名单作价1万元,以独资企业的厂房等设备作价2万元;张二某高校专门研究建筑材料专家,刚刚获得一项专利,计划用其这项专利作价3万元;张三没有太多用于投资的财产,但从小脑子灵活,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大型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打算太奇公司成立后从事经营,以自己的管理才能作价1万元,并得到了两位哥哥的同意,此外他还拿出5000元的现金用于出资。公司登记成立后,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太奇公司向甲、乙两家银行分别贷款5万元,拿到贷款之后,张三并没有用于生产,而是拿
出其中的8万元还自己的住房贷款了,致使公司生产难以为继。甲乙两家银行得知这一情况后,甲银行将公司以及三位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位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为了通过这场变故,公司打算将张二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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