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负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0-03-30 00:39:00
问题描述:
刘律师,您好!我在07年9月份与正在经营的饭店老板合伙经营此饭店,该饭店当时作价64100元不含押金,租房押金的支付与退还都由他负担,我投了一半股份合伙经营。因种种矛盾09年离合同期还有两个月将饭店转让于第三者经营,当时找第一承租人签合同时他没签,原因是村里打算收回,后来在他口头允诺的情况下将饭店转让給第三者经营,并定下到月由他来收铺租的约定,两月后我们合同已到期,第三个月过后第三者逃逸,欠下一个月房租及水电费,请问刘律师这些费由谁承担?我是否有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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