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违约吗?
更新时间:2010-03-26 12:42:2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5月入职,但到今年3月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期间我多次提出,包括口头和书面).所以于3月4日我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社保部分公司以现金赔偿,和工资、加班费于3月25日一起打到我的工资卡里,如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得支付2000元违约金.协议书双方都签字盖章了.但于昨天(3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公司通知我说社保方面要给我补缴(从签完协议到3月24日期间双方未提出任何异议).我想问,公司这样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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