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经协商好的离婚协议有否无效内容,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0-03-25 23:44:5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是这样的,因早几年前丈夫就有出轨行为,于是跟他吵了几架,几年期间他基本都在外面租房子与另一女人居住,我也不想再这样拖下去,也不想追究什么,现在跟丈夫提出离婚要求,经他同意制定了以下离婚条款,不知是否有无效的内容,请指点,谢谢!
1、离婚后,儿子之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无须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2、女方对儿子拥有绝对探视权,即女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探望儿子,男方必须予以配合;
3、男方须尽父亲职责爱护儿子,若在抚养期间,儿子遭受任何虐待行为而影响身心健康,则儿子抚养权自动转归女方所有,且男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女方无履行义务。
4、一旦抚养权转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就能力所及继续支付儿子部分抚养费用直到成年为止。
以上条款经双方协议同意,具同等法律效力,若有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或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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