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帮帮我?
更新时间:2010-03-07 11:21:5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1996年---2001年期间借款给国营企业,纺织厂现金1409125.04元。从河南带到山西。支持国营企业生产。当时企业6个领导人曾承诺按“员工集资款”对待。即按一分利息计算。并写有证言签字。至2009年,此厂宣布破产,从1996年至2009年元月份,本金加利息一共是2423695.04元。可是一分钱不给。实际上,是假破产,把厂房租出去继续生产。国营企业借个人企业的钱赖账不给,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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