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16-10-17 03:17:37
问题描述:
工作将近两年(2008年3月至2009年11月),公司未给签订合同,缴纳保险,因发生矛盾,于2009年11离开公司。第二天到公司结工资,经理不给开门,打电话也不接,因此我到劳动局以他未给签合同,缴纳保险为由把他投诉,劳动仲裁,因我对法律的不了解,在工作两年的时间内,工资表和考勤表都是由我做,公司考勤表和工资表都是手写版,发工资都是发现金,领过工资直接在工资表上签字,但因走的及时这些证据我手里都没有;仲裁庭上因没有充分准备好,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公司只提交五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其中前面两个月是假的,因无足够证据来推翻他提供假证,裁决结果公司只赔偿我三个月双倍工资。对裁决不服起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担任出纳一职,该期间公司的电汇款和进账单都有我填开到银行办理,;曾两次到银行为公司办理过公司年检即08年和09年的公司年检和公司营业执照年检;进公司第二个月为公司到地税局购买发票,填开外境证等;请问这些证据能否请法院调取,能绝对的证明我在公司工作时间吗?如果起诉我的胜诉率有多大,现成的证据我现在只有09年9、10、11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请问委托律师的话,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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