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先动手,用酒瓶划伤对方的脸,定为毁容,本已庭外和解,可对方又重新起诉,会如何判罚
更新时间:2010-02-27 15:27:31
问题描述:
在酒桌上因为都喝多了酒,发生了争执,对方先拽住我方的头发按得抬不起头,我方说:“放手,放我走。”对方仍不放手并且拳脚相加,我方顺手拿起桌上的酒瓶砸去,砸在对方头上顺势在脸上划过,形成5道伤口。事情过后我方请求庭外和解以赔款的方式解决,对方也表示同意,赔款完。事发之后四个月,伤口愈合很好,只剩5个3毫米的伤口,并不明显。2010年2月25号对方突然带领警察在歌厅包房内把我方用手铐带走,当晚转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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