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如何应对此事
更新时间:2009-01-17 21:15:03
问题描述:
2006年10月18日 某公司股东陈某,盗用公司空白借款协议在隐瞒公司和法人代表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自然人王某订立借款65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借款人是某公司,并盖有某公司法人章和法人代表章。
同日陈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了“今收到某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币65万元的收条”。签名是:经手人陈某(收条上未盖公司法人章)。钱已被陈某个人所用。
2009年1月15日年王某向法院起诉公司,公司才知道有此事,请问该如何处理此事。该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吗?如果有效,是不是可以从收条上找到对公司有利的点子,请问公司如何应对此事。
借款协议上借款人是公司,王某并没有把钱付给公司,而是把钱付给陈某。陈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了“今收到某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币65万元的收条”。签名只是:经手人陈某(收条上未盖公司法人章)。钱已被陈某个人所用。
其实这件事是因为陈某个人曾向王某借过款,但陈某因无力偿还给王某,故陈某和王某合伙出此策略,连本带利对付公司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又缺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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